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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真实的假证据该怎么办?

2012-02-06 14:00:16 来源:魏新律师


面对真实的假证据该怎么办?

北京京环机械厂诉李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简介:2011年初李彦明找到本律师诉说北京京环机械厂诉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经过法院庭审完毕,其感到庭审气氛不利于自己,因此询问本律师有没有好的办法帮助其一把。对此其向本律师叙述了案件的整个过程:2004年的时候,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关系不错,因此两人研究共同投资问题,最后原告法定代表人给被告投资了3万元钱,共同成立了某合作实体,随后由于种种原因,此合作实体并没有带来理想的利润,而是步步亏损,最终只好关门。2006122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找到被告说是单位要做账,因此对这三万元钱要作个交代,希望被告能够给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没有思索的就按照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出具了一份借条。2009年初,原告将被告起诉到宣武区法院,后由于管辖权问题撤诉。2010年底原告又依此借条将被告起诉到宣武区法院。

面对庭审中原告出具的借条,被告没有否认其真实性,而是以原告法定代表人逼迫为由,提出答辩,并强调原告并没有给其3万元钱,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听了被告当事人所述,仔细研究了案件相关证据——本案中的“借条”。作为律师的执业敏感性很快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和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合同后,很快进入了案件实体的准备工作。

很快将拟好的代理意见书提交给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对于本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书,一审法官感到很是震惊,但是其强调由于一审庭审已经结束,因此有什么问题直接去二审解决!面对这么强势的法官我们只好等其下判决后上诉了!

一审判决很快就下来了,跟被告预计的一样,判决中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很快拟好了上诉状,完成了上诉工作!

在二审庭审中,面对原告的咄咄逼人,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对借款单由其所列项目可以得出其应当是一份借款合同,而不应当将其性质认定为借款单!为什么这么认为呢?因为这张借款单上既有“借款单位”,又有“本单位负责人意见”、“机关首长批示”、“会计主管人员核批”、“付款记录”等项目,从其这些项目中可以看出,此借款单实为一份“借款合同”。本合同的起至期限为自“借款单位”发出借款要约开始,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意见”、“机关首长批示”、“会计主管人员核批”等一系列手续后,完成承诺,合同成立,直到最后“付款记录”后,该合同履行完毕。

  但是在法庭上展示的这张“借款单”中只有“借款单位”和借款内容信息,而对于其他信息均是空白。对于根据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得出本借款合同因为缺少承诺而没有成立,更没有生效,当然也就没有履行!因为后面所有应当履行的项目都是空白!既然合同既没有成立,又没有实际履行,当然原告就没有向被告借出款项,被告也就没有借到原告的款项了,所以原告对此的请求是无理的,希望法庭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关于本案证人部振江的证言问题,部振江明示其是在原告处管财务,当天原告法定代表人崔振东说被告要借3万元,让其给拿,其就拿了,但是没有亲眼看见崔振东将钱给本案被告,并表示本案被告当时是在原告处拿到的钱。对于此证人证言被告表示自己那段时间根本就没有到过原告处,并表示自己那段时间半身不遂,动不了。

通过本案证人部振江的证言我们可以知道,部振江主张当天本案被告向崔振东借钱,崔振东让其给拿3万元钱,其将3万元钱交给崔振东,但是没有看到崔振东是否将钱给予本案被告。因此这里就有以下法律关系:被告找崔振东借钱,崔振东找部振江拿钱,部振江将钱交给崔振东,部振江不清楚崔振东是否将钱借给被告。根据以上法律关系我们可以得出,本案被告和原告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证人所言句句属实,那么被告所欠的也应当是崔振东的钱,而不是本案原告的钱,据此法院也应当驳回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回过头看看的借款单,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空白项了,因为本案被告并没有从原告处借到钱!根据部振江所述钱应当是崔振东个人借出的,而不是从原告处借出的。在这里部振江还隐瞒了其是原告股东的身份信息,根据218日查询的原告的工商资料,我们知道部振江和崔振东均是原告的股东,并且各占原告的50%的股份,因此作为原告的股东,部振江对于原告有利的证言是不可信的!

再次原告应当出示其事发当日的相关会计资料,证明其当天有三万元的账目支出,从而印证借款的真实性!

面对本律师提出的以上三条上诉意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感到彻底失败了,不得不认可本案所涉借款单是诱骗上诉人(一审被告)所签,其并没有因为此借款单而向上诉人借出款项。面对这样的场景,上诉人也感到很对不住老朋友,毕竟是自己投资失败了,虽然当时是约定让被上诉人投资的,但是自己愿意向被上诉人作出一定的补偿!

案件就这样审结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很快签订了调解书,握手言和了,作为律师的代理工作也顺利的结束了!

【律师点评】对于作为本案代理人的执业律师,在接触案件的初始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案件事实,迅速找准案件的突破口:案件中做为原告主张的主要证据并没有事实作为根基,因此必须从被告的证据中找出破绽和被告需要的东西,这就是立足于对手,服务于自己了!纵观我为被告找出的几个突破口,均没有给被告带来太多的取证困境,但是无一例外的是,每个突破口都给原告带来沉重的打击!毕竟原告所举的证据的事实并没有发生,因此其证据链是没有办法形成的!因此原告的主张在二审中被一举击溃,从而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主张,和被告握手言和,二被告也念及二人的长久友谊,愿意给原告一定的补偿,从而了结本案,使得案件的相关当事人都皆大欢喜。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简介:魏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魏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一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的研究,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联系电话:1338139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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